運動員須知

  1. 比賽規則:採取香港業餘田徑總會審定之最新業餘田徑規則。

  2. 報名:每一運動員最多只可參加三項個人項目,在三項中必須包括田賽及徑賽項目。

  3. 田賽:除跳高外,各項田賽之運動員有兩次試跳或試擲,取成績最佳之前八名晉入決賽,繼續試跳或試擲兩次以定名次。

    (註):在田賽項目中初賽紀錄也計算在內。

  4. 徑賽:不論初賽組數多少,各項徑賽均取最佳之前八名晉入決賽。若初賽時間相同,則以抽籤決定。而初賽出賽人數只有八名或以下者,該項賽事則直入決賽,並於原定初賽時間舉行。800 米及1500 米不設初賽,各組直入決賽。

  5. 運動員如遇田賽及徑賽時間相衝突時,可以先向田賽裁判請假,田賽裁判可臨時改變比賽次序,以便運動員於離開前試擲或試跳一次。而運動員參加徑賽完畢後,應儘快返回田賽場地繼續田賽項目。惟運動員返回場地時只可參加正在進行中之輪次比賽。跳高則依當時比賽之高度進行。

  6. 運動員報到前需自行瞭解線道、組別,配合召集處及起點的安排,迅速就位。
     
  7. 運動員不得代替他人比賽,否則取消其比賽資格及其社於該項比賽之全部得分。
     
  8. 運動員須注意宣佈員之宣佈。參加徑賽者於第一次召集時,須立即到召集處聽候點名。在最後召集時,兩次呼名不應者,即失去該項比賽權,點名完畢,由工作人員帶領下,方可入場。參加田賽者直接到比賽場區報到。
     
  9. 召集點名後,運動員未經准許不得離開。
     
  10. 非參加該項比賽之運動員,一律不得進入比賽場地。違者將會被取消其比賽資格。
     
  11. 運動員於參加某項比賽完畢後,必須立即返回其社別之看台,不得滯留,違者賽會可取消其比賽資格。
     
  12. 計分方法:

     個人項目依決賽後名次,.由第一至第八名得分為10、8、7、6、5、4、3、2分。如運動員於決賽時棄權,則不能獲得分數。打破紀錄加2 分。

     接力項目依決賽後名次,由第一至第八名得分為20、16、14、12、10、8、6、4分,而棄權隊伍則不能獲得分數。打破紀錄加4分。

     每參加一個個人項目得1 分,每棄權一項個人項目扣1 分。

     初賽達標者與直入決賽之項目達標者得1分。

  13. 60米至400米之決賽取初賽時間最快之8名由快至慢分別編於 3、4、5、6、7、8、2、1 之線道。
     
  14. 以上各項如有未盡之處,賽會絕對有權增刪或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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